房天下 >资讯中心 > 政策 > 正文

新婚姻法:女方净身出户系误读 "加名税"暂不收取

搜房网综合整理  2011-08-27 11:47

[摘要] 《婚姻法》新解释出炉后,婚前按揭房产变为夫妻“共有”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昨天,记者从哈市房产、地税部门获悉,目前哈市对婚前按揭房产变“共有”的产权变更行为暂不收交易契税。9月1日后,地税部门将接管由房产部门代财政征收的契税,据称“是否对这种行为征收契税目前还在研究中,届时会拿出明确说法”。法官解读

法官解读婚姻法新解释 称女方净身出户属误读法官解读

(来源:京华时报)法正式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后,其中涉及的夫妻房产权益分配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很多人怀疑新规定会降低离婚成本,助长男性离婚动因,弱化对女性权益的保护。昨

天,海淀法院民一庭法官陈昶屹对这种观点做了解读,建议女性从婚姻法整体理解该内容。

1

离婚房产处理先看双方协议

【误读】 婚前首付婚后贷款买房归产权登记人,对女方不利。

有人质疑,由于我国当前的婚姻状况通常是结婚时由男方出钱首付购房准备婚房,婚后由两人共同还贷,此种规定实际上让女性离婚后人房两空,降低了男方离婚的成本,不利于女性婚后财产权益的保护。

【解读】 陈法官说,实际上,该条文并不是对婚前首付婚后还贷情形按照单一方式简单机械的处理,而是按照尊重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即离婚时双方可以就房产处理优先按照双方协议进行处理。即使在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也只是“可以”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的一方,并非“必须”,裁判时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婚姻法的相关原则权变处理,并非一定对女方不利。

此外,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是按照婚姻法中“照顾子女及妇女权益”的原则。如房产归男方,女方在离婚时存在住房困难或生活困难,婚姻法也规定“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2

明确财产关系利于定纷止争

【误读】 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属己方子女一方个人财产,助长男方外遇及离婚冲动。

司法解释中的这项规定,的确改变了以往父母在婚后赠与子女房产时,没有明说归哪一方的情况下一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通常做法。有人质疑,我国新婚夫妇结婚时通常都是男方家长出资准备新房,应该是赠与双方的,如果仅属于男方,使男方离婚成本降低,助长男方外遇及离婚冲动,即使男方犯错,也无非给点补偿就能占有已经的房产,女方将不受保护。

【解读】 陈法官认为,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将房产登记在出资购房一方父母的子女名下,视为只对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这种做法,将财产关系摆在明面,避免了因感情模糊了产权、离婚时纠纷复杂的现状,从长远看有利于婚姻的理性和稳定。

此外,上述规定并未否定婚姻法中“离婚过错赔偿原则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如果男方出现了外遇情况,离婚时女方生活及住房困难,即使该房屋是男方父母赠其个人的财产,也应当依照婚姻法规定给予女方经济帮助及住房保障。

3

赠与前想撤销符合公平原则

【误读】 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赠与对方房产过户前反悔,不利于保障女性权益。

该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赠与房产,在过户前反悔,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规定处理。一些声音认为,如果男方当初答应给女方的房产可以随意反悔的话,将不利于保护女方财产权益的保护。

【解读】 陈法官表示,事实上,对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赠与合同关系,均应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即使是准夫妻和夫妻之间也不例外。保护赠与人在赠与前的任意撤销权,是符合公平原则的,属于世界通例,并非刻意不保护女方获取房屋的权益。对于男方同意赠与女方房产而且办理了公证手续的情形,男方不能任意撤销,女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应当注意的是,对于已经办理公证手续的赠与合同,男方也并不是必须无条件履行。法院会根据赠与合同是否附有赠与条件、赠与人是否穷困、赠与人是否具有法定撤销权的情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赠与人是否履行赠与义务,这对于男方的合法权益也是必要的保护。

相关资讯:

海口低收入家庭可提公积金交学费 需满足8条件

海口8月底启用防伪加密房产证 房产交易需密码

"大嘴"唱衰了谁? 盘点中国房地产界十大忽悠(组图)

开发商押宝"金九银十"买房的好时机有没有到

执行差别化房贷政策 有利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结构

房子是无法躲避的大山 一座房子消灭一个中产

“限购”令扩容蓄势待发 开发商抢占三四线城市

中国房价真坑爹 100万在外国能买这样的房(图)

国家严查异地炒房 住建部推动40城房屋权属联网

2011降房价的城市 你的城市上榜了吗(图)

新婚姻法引房产证加名潮 "加名税"焉能"说征就征"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特价房海南官微

有专业有态度有房源有优惠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