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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现实基础与政策建议

中国建设报  2010-12-22 14:47

[摘要] 事实上,在住房贷款担保方面,我国已经具备了良好的现实基础。而目前,除住房公积金外,政府还开始鼓励企业中长期债券、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等融资方式支持保障房建设,但如果没有成熟的担保机制作为后盾,这些资金很难实际进入保障房领域。为此,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事实上,在住房贷款担保方面,我国已经具备了良好的现实基础。如已发展十多年、遍布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长期以来为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贷款提供担保服务,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尤其是对商业资信评级较低的中低收入家庭获得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帮助很大,增进了这些家庭获得贷款的机会。

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末,70余家住房置业担保机构通过公积金贷款担保、住房商业性贷款担保等,累计实现公积金贷款担保余额3000亿元,商业性贷款担保余额1000亿元。

不过,现在的问题是,要向资金规模更大、运行更复杂、风险更难控制、坏账更难处理的住房建设项目提供担保,担保公司将面临改造与整合的问题。有关资料显示,在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中,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以下的约占80.77%,1亿元~5亿元之间的仅占7.69%,而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只有2家(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同时,现有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大多只在注册地开展业务,容易受到区域性房地产金融市场波动的影响,市场风险过于集中。虽然2009年后,出现了长三角住房担保置业行业联席会议这样的组织,但总体上跨区域合作还处于较低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在过去十多年间,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与置业担保制度虽然存在交叉与合作,但基本保持平行和独立的发展。在特殊经济周期中,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超低违约率和超高安全性,使人们认为贷款担保可有可无。然而,当住房公积金进入到建设领域后,风险控制的要求必须要有成熟的担保机制保驾护航。

而目前,除住房公积金外,政府还开始鼓励企业中长期债券、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等融资方式支持保障房建设,但如果没有成熟的担保机制作为后盾,这些资金很难实际进入保障房领域。为此,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政府要有明确的政策支持。政府在保障房这样的公益性担保中的作用,主要应是政策与制度供给,这也是政府的基本职责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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