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申购政府统筹兴建的限价商品住房的,应同时符合4项基本条件。
目前,《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已公布施行,该《办法》已全文刊载于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广大市民可登录查询。对符合《海口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可按规定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各相应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申请。
根据《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申购政府统筹兴建的限价商品住房的,应同时符合如下4项基本条件:1、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城镇户口,或者与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含法人及其它组织)建立劳动关系并工作满8年或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满8年,并实际缴纳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满8年;2、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公布的本市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线标准;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现自有住房经鉴定属危房,或者申请人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公布的住房困难线标准;4、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本市公布的城镇居民中等收入线标准的6倍。本市的城镇居民收入线标准及住房困难标准线,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
同时,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实行“三限”管理:限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不超过120平方米;限保障对象的准入范围。申购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必须符合规定的对象标准条件,并实行准入制度管理;限住房配售价格。限价商品住房的具体销售价格按项目用地土地出让价格及开发成本、建筑安装成本、税费和利润(不得超过6%)等完全成本因素确定,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于销售前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实行明码标价。
保障对象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后的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内确需转让的,由市政府回购,作为本市保障性住房房源储备或者向本市其他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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