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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拟研究“加名税” 或本周出台

新华网  2011-08-30 09:32

[摘要] 随着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关于“房产证加名征税”的讨论引发关注。南京当地媒体昨日报道称,此前曾表态要开征“加名税”的南京税务部门“改口”称,暂时不会征收“加名税”。对此,国税总局昨日回应称,总局准备就“加名税”可行性展开研究,但形成具体意见需要多部门协调。

律师说法

“限购对无房产一方很不公平”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晓林昨日表示,在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夫妻双方无论在婚姻中还是在离婚后变更名字都不收税,仅收取工本费和印花税等费用共计80元。

他表示,在收税时要区分两种情况。如果是婚后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名字的变更实质上不涉及所有权的变化,因此房产加名不应该征税;如果是婚前买房则属于登记方个人的财产,房产证加名就属于房产所有权的转移。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就应当征税。在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这样的法规就已经存在了,但由于区分不严格,所以从未征收。

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突出了婚前房屋作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应该在征税时对两种情况加以区分。

对于夫妻一方有房,另一方不能享受共同财产,却要被限购的问题,杨晓林称,在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以家庭为单位进行限购,那么夫妻只能有一套房子,如果这套房子属于个人财产,那么对离婚没有财产的一方来说很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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