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昨日,南京市政府网站发布了最新版的《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这是该意见自2007年7月以来的首次更新。
昨日,南京市政府网站发布了版的《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这是该意见自2007年7月以来的首次更新。今后被鉴定为危房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及时告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而且全市的危房必须在醒目位置悬挂“危险房屋”的标牌。
明确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定期检查修缮房屋
与2007年7月实施的《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相比,即将于今年5月1日实施的新版“实施意见”加入了白蚁防治的相关内容,同时对房屋使用安全检查、房屋安全鉴定和危房监管与治理等方面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根据新版“实施意见”,明确了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负责房屋使用安全,并定期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查、修缮。相关人士介绍,这是结合《物权法》的精神,即房屋的产权人必须履行维护房屋安全的义务,而在过去,这往往被认为是政府的“分内事”。
五种情况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此外,新版“实施意见”还列举了五种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况,包括遭受地面沉陷、地震、台风、暴雪、洪水等自然灾害后出现异常仍继续使用的房屋,以及遭受施工、堆物、拆改、爆炸等人为破坏后仍继续使用的房屋,房屋安全鉴定必须由法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在危房监管和治理方面,新版“实施意见”规定被鉴定为危房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区级住建部门还应在其醒目位置悬挂“危险房屋”的标牌,并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按鉴定结论处理意见进行治理。不过,对于由何人来组织、治理的费用如何分摊等问题,新版“实施意见”中并未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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