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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建新农村名 儋州两村官非法转让土地获刑

海口网  2012-09-29 09:30

[摘要] 未获得儋州市人民政府答复,那大镇茶山村委会与欧某政签订协议书,非法将土地转让给其使用。9月7日,儋州市法院依法对那大镇茶山村委会、叶某明、欧某政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未获得儋州市人民政府答复,那大镇茶山村委会与欧某政签订协议书,非法将土地转让给其使用。9月7日,儋州市法院依法对那大镇茶山村委会、叶某明、欧某政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6年12月22日,茶山村委会在未获得儋州市政府答复的情况下,与欧某政签订《茶山村委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安置住宅小区建设协议书》,约定由欧某政对那大镇茶山村委会擅自规划地块进行改造。欧某政对该地块进行平整、路面硬化、下水道建设,并对原用地农户进行了补偿。其中欧某政投入结算总额近156万元。

之后,在未经儋州市政府批准及办理土地使用法定手续情况下,茶山村委会与欧某政又将该地块分割为A、B两段共80套宅基地,并以新农村建设示范安置住宅小区名义,向何某某等非茶山村委会村民出售共79套宅基地。

茶山村委会与何某某等买受人签订了协议,时任茶山村委会原书记兼主任的叶某明作为直接负责人在协议上署名,代表村委会实施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同时,欧某政收取买受人土地转让金共计240万元,扣除投入成本,非法获利83万多元。后经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确认,非法转让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19.48亩、耕地0.7亩、其它园地0.72亩,共计20.9亩。

一审法院认为,茶山村委会与欧某政,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假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之名,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叶某明系茶山村委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予以处罚。法院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茶山村委会罚金25万元;判处叶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欧某政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5万元,且其违法所得83万多元,应予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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