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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新规:开发商建保障房或可用划拨地

大洋网  2011-12-14 17:13

[摘要]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建设的小区内,可划定三成左右房源作为拆迁安置房,卖给所在区域重点建设项目及政府储备用地等项目的业主单位。土地储备资金统一纳入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计划中,公共租赁住房土地储备资金由财政统筹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储备资金由财政垫支或市住房保障办直接通过商业银行贷款方式解决。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建设的小区内,可划定三成左右房源作为拆迁安置房,卖给所在区域重点建设项目及政府储备用地等项目的业主单位。昨日起,《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办法》(修订稿)(下简称《办法》)开始公开征求公众意见。首次明确提出市级可建拆迁安置房打包卖出。社会力量建设保障房项目,土地由市住房保障办划拨给中标开发商。

据了解,原办法在2009年颁布,有效期截至2014年。但在近两年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城中村集体土地征地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出台了修订版进行征求意见。

房企建保障房也可用划拨地

与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多采用“招拍挂”方式、价高者得不同,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以划拨方式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土地划拨供应给市住房保障办;属于引入社会力量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由市住房保障办组织项目法人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建设,土地划拨供应给中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成保障房可作拆迁安置房

《办法》首次提出,各区政府储备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可优先用作本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建设用地,也可交由市住房保障办统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市住房保障办统筹建设市级保障性住房项目时,可划定约30%的房源作为拆迁安置房,在地块所在区政府的统筹下,由重点建设项目及政府储备用地等项目的业主单位向市住房保障办购买,并将其纳入该区完成年度保障性住房任务的统计范畴。拆迁安置房的价格按经济适用住房的定价标准及定价原则确定。

储备土地临时利用不超过2年

对于符合开发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市住房保障办应当抓紧实施开发建设。但对于一些纳入中、远期储备,待条件成熟后才开发的保障性住房储备用地,在土地未供应前,市住房保障办可将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后,土地临时利用所得全部归入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资金,纳入财政管理。

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如确需延长临时使用期限的,须依法办理延期手续,且不得影响保障性住房土地的供应。

此外,除了自行储备土地外,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可以代表政府在土地市场上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土地纳入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

●市住房保障办统筹建设市级保障性住房项目时,可划定约30%的房源作为拆迁安置房,在地块所在区政府的统筹下,由重点建设项目及政府储备用地等项目的业主单位向市住房保障办购买。

●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按规定需缴交土地成本甚至土地的项目(如限价房等),应将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财政。

●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财政垫资的,纳入市财政管理。

公租房土地储备金由财政统筹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资金由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或商业银行贷款方式解决。

土地储备资金统一纳入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计划中,公共租赁住房土地储备资金由财政统筹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储备资金由财政垫支或市住房保障办直接通过商业银行贷款方式解决。

尚未明确具体用途的保障性住房储备地块的土地取得费用,确需财政资金安排的,可由市财政统筹安排支出,储备地块具体用途明确后,再按土地供应有关规定办理供地手续,其中按规定需缴交土地成本甚至土地的项目(如限价房等),应将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财政。

《办法》表示,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财政垫支或商业银行贷款,用于储备土地的综合开发费用,作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的构成之一,按以下方式进行归垫或还贷: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住房销售后,将储备土地综合开发费用的部分用于归垫财政和银行还贷;属于引入社会力量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办理土地划拨使用手续前,向开发企业收取储备土地综合开发费用,用于归垫财政和银行还贷。

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财政垫资的,纳入市财政管理。

量化指标考核占总分三成

《办法》增设了区级保障房土地储备机构。各区土地储备机构是区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主体,负责开展区建保障性住房的土地储备工作。

区级保障房土地储备机构,并非只是走过场。《办法》提出了建立配套考核机制,每年在市国土资源联席会议审定通过保障性住房土地实物储备年度计划后,由市政府按照确定的目标任务,与各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对各区完成保障性住房土地实物储备工作情况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具体量化指标占各区完成住房保障工作考核总分的30%。

链接

征求意见的时间:2011年12月13日~2011年12月23日。

公众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www.laho.gov.cn/zmhd/yj/?docid=267823

联系部门及方式: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征收储备处,联系人:祁先兵,联系电话:83378597。

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szfbzb@163.com)或邮寄(广州市豪贤路193号市国土房管局10楼征收储备处,邮编:510030)或传真(83262575)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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