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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楼盘开发商推迟办房产证 业主索赔2万

海南视窗  2011-12-07 08:22

[摘要] 海口市民代小姐最近正为这一问题纠结不已:她2006年8月购买了海口市滨海大道财富广场的一套公寓,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09年6月30日前将房产证办到她名下,否则支付违约金。结果直到2010年5月才为她办理了房产证,逾期300多天。在索要违约金无果后,她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支付违约金2万余元。

开发商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为业主办理房产证,是否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海口市民代小姐最近正为这一问题纠结不已:她2006年8月购买了海口市滨海大道财富广场的一套公寓,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09年6月30日前将房产证办到她名下,否则支付违约金。结果直到2010年5月才为她办理了房产证,

300多天。在索要违约金无果后,她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支付违约金2万余元。

办理房产证业主向开发商索赔2万元

2006年8月30日,海口市民代小姐与海南海南华城公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华城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海口滨海大道财富广场公寓楼的一套房子,总价款约24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2009年6月30日前,海南华城公司将代小姐所购买的房屋权属证书办至其名下,否则,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三/日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代小姐依约通过银行按揭方式,向海南华城公司房产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海南华城公司直到2010年5月14日才将该房产的产权证登记到代小姐名下,比合同约定时间延迟了318天。代小姐要求海南华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但遭到拒绝。在交涉无果后,代小姐将海南华城公司诉至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27万元。

开发商称办证责任在政府

但对于代小姐的索赔,海南华城公司也是满腹委屈。该公司在提交给法院的答辩中称,财富广场办证是因政府审批造成,非该公司自身原因。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非出卖人原因造成买受人不能按期取得房地产归属证书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的约定,海南华城公司无需承担违约办证的责任。再者,退一万步讲,假设海南华城存在办证的违约事实,其也认为原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而且合同约定的房产2007年就已经交付给代小姐使用,代小姐并未因取得房产证而造成任何损失。

因此海南华城公司认为,因为政府扩建道路,占用财富广场项目部分土地作为市政规划道路,造成财富广场项目用地面积的减少,项目出现了超容积率建设的情况;其次,国土部门在对财富广场项目超容积率进行审查时,未按照承诺的时间作出审批意见,造成后续的竣工验收工作全部延迟,致使海南华城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将房产证办至代小姐名下,责任并不在该公司,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未支持业主上诉

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代小姐和海南华城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海南华城公司应在2009年6月30日前,将合同约定的房产产权证办到代小姐名下,但该公司在2010年5月14日将产权证办理完毕已318天,本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鉴于财富广场项目违章用地超容积率的主要原因与市政规划道路占用该项目土地有关,海南华城公司2007年8月3日已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容积率用地审批手续,2009年4月17日有关部门才作出审批意见,时间长达20个月之久。由此可见,造成涉案房屋的产权证318天办理至代小姐名下的责任不在海南华城公司。因此,根据合同约定海南华城房产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海口龙华区法院据此作出的一审判决驳回了代小姐的诉讼请求。

代小姐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代小姐认为,根据海南华城公司出具的《关于缩减花园广场项目土地使用面积的函》证明,海南华城公司早在2003年8月14日就知道土地面积缩减的事情,但是该公司却在2007年8月3日才办理增加容积率的相关手续,时间拖延长达4年之久。根据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2009年4月17日作出的《关于办理超容积率用地问题的复函》证实,海南华城公司超建3062.19平方米,其中440.2平方米属于违法超建。既然存在违法超建的事实,就证明海南华城公司存在过错;且海南华城公司在此期间从未将上述可能影响到办证期限的事项告知代小姐,未尽到告知义务,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亦存在过错。而且,退一步讲,即使属于政府部门拖延办理导致房产证,海南华城公司可以相关部门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索赔,但海南华城公司并未这样做,因此理应应承担办证的违约责任。

12月2日,海口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就办理房产证的责任究竟在谁,海南华城公司是否违约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法庭未当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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