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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释出台 买不起房结不起婚的将是女性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1-08-16 14:16

[摘要] 8月13日起正式实施婚姻法司法解释,引发了一场口水战。它重点对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拒绝亲子鉴定后果、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8月13日起正式实施婚姻法司法解释,引发了一场口水战。它重点对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拒绝亲子鉴定后果、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房地产商会高兴得跳起来。今后结婚买房,男女双方就都要想办法,“丈母娘”讲的话也要失灵了。男女双方一同为家庭尽力,这是好现象,但随之改变的也应是男女平等,不能再认为男方是婚姻生活的“主角”,不过要做到这点很难。 □双 木

●丑话说在前头好。通篇19条解释,几乎条条都是针对“如何裁判离婚纠纷”的,涉及“亲子鉴定”、“财产分割”等内容,看上去很“血淋淋”,但立足的是无法回避的社会现实。爱情、婚姻是美好的,可基础是现实的、经济的,谁也不能无视,一旦发生信任危机、道德伦理危机,那么就只有“外科手术”了。 □金 盛

●这个“新解释”对广大农村妇女的打击。按照农村习俗,女子出嫁在娘家就失去了财产支持,假如男方与之离婚,女方就一无所有,社会的公平性也就无从谈起。 □望 路

●成就新的“门当户对”观。谁买的房子最终还是谁所有,听起来都让人觉得,没房的一方结婚了与寄人篱下没什么区别。婚前不买房,贻误了购房的时机不说,说不定还因为结婚会遭遇以户为单位的买房限购令。新的婚姻法中算账算得如此清楚,谁也不占谁的便宜,谁也不指望占谁的便宜,催生的就是门当户对、找匹配啊!

□璐 璐

●降低了男性的离婚成本。一直以来,我们的姑娘择偶的标准是有房,所以普遍情况是男方买房。而另外一个现实是,在婚姻生活中,男性出轨的比例要大一些,女性更容易沦为弱势的一方。按照现在法律,显然,强势越强,弱势越弱。先行出轨,还可以尽可能多地保全财产,我们离婚的低成本,与外国离婚的高成本,形成了一种对比。 □文 轩

●新解释是否会引发新问题?还没结婚就开始讨论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是否是现代人的悲哀?新婚姻法对房子的所有权做出相对明确的界定,遏制了一些企图通过婚姻骗取房产的行为,同时也减小了离婚的代价。不知中国的离婚率是否会因此升高,或出现不将对方名字写在房产证上就不结婚的新现象。 □露夏沙

●谁的权益更应得到维护?有人认为女方在婚姻中本身就处于弱势,新婚姻法关于房产所有权的解释恐怕要使不少女性在离婚后不得不净身出户。在西方一些国家,离婚的代价十分高昂,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女性的权益。我们不妨借鉴西方的一些做法,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使男女双方权益均能得到保障,维护家庭稳定。

标签: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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