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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贷款购房 拟认定为个人财产

北京青年报  作者:李罡  2010-11-17 15:44

[摘要] 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中国法院网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按照该司法解释,婚前一方贷款购房拟认定为个人财产。

11月15日,人民法院通过中国法院网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按照该司法解释,婚前一方贷款购房拟认定为个人财产。

婚前一方支付首付贷款购房,此种情况离婚时所购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是很多夫妇离婚时都要咨询的问题。

《解释三》对此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此外,《解释三》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小三儿”、“二奶”在自己意愿得不到满足后,到法院索要“分手费”的案件近年来屡见不鲜。

《解释三》第二条对此做了特别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该条款表明为了摆脱“小三”而达成的“分手协议”是无效的。例如男方包养“二奶”,如果双方约定分手费10万元,那么,男方不付钱,女方也无权提起诉讼,但如果男方已经支付了分手费又后悔的,法院同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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